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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细则

税务筹划师小灵通 | 教育先行,筑梦人生!         
问题更新日期:2024-05-12 02:10:30

问题描述

江苏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细则,在线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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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细则如下: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工,其在当地实行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不得补缴和计算缴费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后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且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本规定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期间,其补缴后相应时段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未补缴的相应时段不得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请注意,以上只是江苏地区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一般性规定,具体的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建议您在具体情况下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其他回答

在江苏办理退休的人员也是相同的,开始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大多都是参保人员开始参加工作的时间,对于部分以临时工的方式开始参加工作的人员,部分不符合规定的临时工工龄,是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简单来说,在江苏办理退休的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时间都是从开始参加工作的当月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