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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

学习习惯研究员 | 教育先行,筑梦人生!         
问题更新日期:2024-05-04 21:45:47

问题描述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急求答案,帮忙回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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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机关开展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的,一般由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根据需要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

(二)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三)征求转出机关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织考察。(四)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五)办理任免职等相关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公务员跨地区、跨部门转任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二)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机关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或者直接提出拟转任人选。(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织考察。(四)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五)办理任免职等相关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对公务员本人申请的转任,机关认为确有需要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