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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的所得税可否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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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明确,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属于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特定纳税人,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所以,从2009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上述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不再核定征收。

中介机构的所得税可否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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