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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拆迁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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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是指征收主体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到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房屋征收与拆迁有何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指出制定条例的目的之一是维护公共利益。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无论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还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开展,都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第二条明确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就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这是《征收条例》与原拆迁条例不去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开发的拆迁制度的本质区别。

在我国,一些地方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借助近年来流行的城市发展土地储备的方式,采取低价拆迁城市居民的房屋,然后通过招牌挂的方式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从中获取巨额利润差,实现扩充地方财政的目的。

房屋征收与拆迁有何区别

在实践中,建议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入户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最好采取《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表》方式,当然也可以在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取被征收人意见时一并进行。

①目的不同

房屋征收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过去的拆迁是因城乡发展建设的需要而拆迁。

②主体不同。

房屋征收与拆迁有何区别

征收的主体是市、县(区)人民政府,拆迁的主体是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③适用范围不同。

房屋征收适用于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管是否属于规划区域内或规划区域外。而老条例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都适用这条例,一些城中村在规划区域内而土地性质属集体土地,拆迁时会出现应用法律交叉问题,往往在拆迁补偿时对集体土地性质拆迁户在同一批拆迁中要制定不同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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