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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款分包抵扣发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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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按规定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在预缴增值税时可以扣除分包款,但分包款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对此各地对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要求并不一致,有的地区要求必须的建筑服务发票,有的要求只要是分包发票就行,那么到底国家税务总局是怎么要求的呢?

预缴税款分包抵扣发票要求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的规定:“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预缴税款分包抵扣发票要求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预缴税款分包抵扣发票要求

对于分包款的发票主要适用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到只对时间和填制方式进行了要求,因此在跨地区经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可以抵减的分包款发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在此时间之前的发票,只能是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2、只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不管是材料销售发票还是建筑施工发票,或者是勘测设计发票均可;

3、简易计税方式或一般计税方式下,在预缴税款时,不论是普通发票不是专用发票,均可以抵减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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