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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168条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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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6-10 05:23:37

问题描述

民法典1168条具体内容,麻烦给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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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对共同实施的理解,按照通说和司法实践,其包括三层含义:

①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以侵权人的意思联络为必要,争议最小。

②共同过失,它主是指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损害。

③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

根据共同侵权制度,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一行为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在共同侵权制度中,即便每个侵权民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如甲侵权行为造成丙身体上的伤害,乙侵权行为造成丙的财产损失,只要数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关联性,同样构成共同侵权,由数个行为人对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①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增加责任主体的数量,加强对受害人请求权的保护,由有清偿能力的侵权人先行赔偿,而后由其再向其他侵权人追偿,这样就能确保受害人最大限度获得赔偿。

②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对受害者而言,但行为之间责任在可以区分的条件下应当予以区分,赋予了法官对侵权人之间责任划分的权力。

③当部分行为人不具有清偿能力时,就凸显出连带责任在保护受害人方面的重要作用,但这也可能使对外承担全部责任的部分行为人无法从其他行为人处获得清偿。

[以下观点来源于⑴]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或者共同危险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或者共同危险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其中一人或数人已经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无论各连带责任人在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如何,都不影响连带责任的整体性,对外每个连带责任人都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承担全部责任。

二是,受害人有权请求连带责任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或全体承担全部责任。

三是,侵权连带责任的各连带责任人对内按份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和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外承担整体责任,不分份额;对内,应依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不同,承担按份责任。当部分共同行为人承担了超出自己责任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没有承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的其他连带责任人求偿。

四是 ,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改变。它不因共同行为人内部责任份额或内部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性质,共同行为人内部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或减轻某个人或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只对其内部发生约束力。

共同侵权单向连带责任,是指在连带责任中,有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责任人只承担份责任的特殊连带责任形式。如,教唆帮助人与监护人之间的监护人,借车人与车主之间的车主,条文中体现的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只能向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主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能向承担相应责任的责任人主张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只能要求其承担按份责任,按份人仅对自己的份额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