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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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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5-13 21:17:10

问题描述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麻烦给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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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问题的法规民委(政)字[1990]217号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分的权利,做好民族成分的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分。

二、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分。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分。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分。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经报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分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分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分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分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分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分。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按少数民族对待。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分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分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要报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备案。十一、过去有关确定、更改民族成分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十二、本规定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其他回答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定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再上向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更改、更正民族成份: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

(二)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的;

(三)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更改本人民族成份;

(四)被收养人在年满二十周岁以前,可以要求依照收养父母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的子女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可以依照继父(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分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并告知其亲生父(母)。已满十八周岁的继子女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六)在户口迁移、更换户口簿及人口普查中,错填民族成份的。

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更改、更正民族成份的公民个人,应持书面申请和有效证件(户口簿、户口迁移证、结婚证、收养残废证、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更正错填民族成份的必须有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到更改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宗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