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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资本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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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5-10 12: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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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资本的相关规定求高手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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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属资本附属资本又叫二级资本,在《巴塞尔协议》中主要包括资产重估储备、非公开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我国把附属资本划分为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优先股、长期次级债券和可转换债券。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协议》做出了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如下:附属资本的总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总额的100%,即核心资本至少要占资本总额的50%;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50%;一般储备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风险资产的1.25%。另外还规定: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能低于风险资产的4%。尽管当时达成协议的只是10国集团的成员,但协议规定的资本标准却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

2 扣除项我国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是,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在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之所以要对这些项目进行扣除,主要是在银行出现损失时,银行不可能拿这些项目所对应的资金来弥补银行所出现的损失。

其他回答

1.核心资本的概述《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Tier one capital)和产权资本,是指权益资本和公开储备;另一类是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

2.核心资本是银行资本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参考《巴塞尔协议Ⅲ》条款,规定核心资本至少要占资本总额的50%,不得低于兑现银行风险资产总额的6%(由4%上升至6%)。

3.核心资本的来源:包括发行普通股、提高留存利润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