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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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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5-10 00:10:37

问题描述

代扣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求高手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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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协助,不得干预、阻挠。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第六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印制。“资源税管理证明”可以跨省、区、市使用。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第七条 凡开采销售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其他回答

代扣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主要是指在我国税收制度下,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采取的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代扣代缴: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业务关系时,如支付货款、工资等,应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从支付的款项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税款。

2. 代收代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石油、煤炭等资源税,税务部门会委托相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代为收取税款,并统一缴纳税款。

3. 纳税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5. 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6. 扣缴义务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姓名、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期等。

7.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税收法规执行,确保税款及时、准确地缴纳国家税务部门。

总之,代扣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是对我国税收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有利于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和纳税人权益的保障。在实际操作中,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需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