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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实际工期该如何确定
问题描述
- 精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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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施工工期有两种方法:
①从开工到竣工按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称为“日历工期”;②从全部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称为“实际工期”。
一般承包合同规定采用日历工期,以便于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实际工期由于排除了客观因素的影响,便于分析工期定额执行的情况。建筑施工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同时结合合同约定的工期变更(如有),进行相应天数调整后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即经工期变更调整后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建筑施工中的“天”,除合同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即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合同中按“日历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且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而不是通常的工作时间,这是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及根据《民法总则》第203条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00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至时间。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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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工期一般是以定额确定,分为日历工期与实际工期。日历工期以开工到竣工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实际工期以全部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计算。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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