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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育险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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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11-01 16:17:48

问题描述

青岛市生育险报销规定急求答案,帮忙回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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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育险报销规定如下:

1. 参保人应在生育后60天内,持有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手续。

2. 报销范围包括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药品费、诊疗费、康复费等。

3. 报销比例为100%,但单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最高报销限额。

4. 参保人应提供以下证件: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生育证明、出生证、住院发票、药品发票等。

5. 报销时间一般在申请报销后7个工作日内,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报销时间。

6. 对于未按规定报销的参保人,医疗机构有权拒绝其报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