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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劳动法陪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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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10-31 14:35:34

问题描述

福建劳动法陪产假规定希望能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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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年第四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订版) 第四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