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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回依据

考研小王子 | 教育先行,筑梦人生!         
问题更新日期:2024-10-24 13:58:21

问题描述

土地收回依据希望能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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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五十八条。

2、《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3、《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国土管理局)

二、回收条件 经省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报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闲置地回收除外): ⑴土地闲置超过两年; ⑵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⑶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⑷因单位撤销、适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⑸公路、铁路、机尝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