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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六十一条的规定是什么

建造师小黄龙 | 教育先行,筑梦人生!         
问题更新日期:2024-03-18 20:40:54

问题描述

民法总则六十一条的规定是什么,在线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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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