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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价款调整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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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价款调整房超的相关内容如下:

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

法律法规变化

监理工程师合同价款调整房超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不符

其他调整事项

监理工程师合同价款调整房超

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14天内未提交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监理工程师合同价款调整房超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14天内未提交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若有疑问,提出协商意见;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已被发(承)包人认可。

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

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方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若变更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监理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日起14天内应对其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收到报告时算起14天后该报告自动生效。

其他相关条款

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实际工程量>1.15×清单工程量,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实际工程量<0.85×清单工程量,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这些内容涵盖了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合同价款调整时的主要事项、程序、原则及其他相关条款,为处理房超等具体问题提供了依据。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以确保合同价款调整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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