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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简述法官法与制定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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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4-27 13:35:45

问题描述

请简述法官法与制定法的区别,在线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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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与法官法是一个意思。

这里所说的法官法,不是我国立法上规制法官权利义务的法律,而是指法官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所形成的判例。因为这个判例是法律,而这个判例又出自法官之手,所以才叫它为“法官法”,它的全称应当是“法官创造的法”或者是“法官造法”。由此来看,法官法与制定法无缘。凡是谈到制定法,不言而喻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而制定的法,凡是谈到法官法,也不言而喻是指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而制定的法。所以,一部普通法的历史,就是一部判例法的历史。一部判例法的历史,就是一部法官法的历史。总之,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史就其本质而言乃是英美法系法官们的历史。英美法国家历史上出现过的一些著名的法官,如英国的科克、培根、布兰克斯通、丹宁,美国的马歇尔、塔尼、霍姆斯、华伦、卡多佐等等,这一连串光辉的名字就是联接英美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的明灯。这一盏盏明灯照亮的是英美法的判例之路、法官造法之路。这条路是怎样形成的呢?在这里,我想起了英国19世纪著名诗人阿尔弗雷德·丁尼生的一句诗,这句诗描述和呕歌了英国的判例之路:这国土有公正、古老之名,有个稳定的政府在治理,凭着一个又一个的判例,自由慢慢扩展到下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