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数据
8 4 2 0 5 8 1

《民法总则》中对法人是如何分类的,有何变化

建筑造价人 | 教育先行,筑梦人生!         
问题更新日期:2024-04-26 04:01:05

问题描述

《民法总则》中对法人是如何分类的,有何变化,麻烦给回复
精选答案
最佳答案

法人制度是民事主体制度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因而也是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民法总则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看,与民法通则相比较,法人制度也是修改最多、变化最大的部分,因而也成为本次民法总则立法的重心和亮点。这次法人制度最重要的突破和创新是法人的分类概念和体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后三类又统称为非企业法人。在传统民法上,西方国家民法典多采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此次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存在多种关于法人分类体系的主张,有的主张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有的主张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还有的主张采用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最终采取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基本分类方法,并在非营利法人之下再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和机关法人四种具体类型。这一分类概念和体系体现了法典化立法应有的理性,直接反映了我国现实的国情,表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既实现了对民法通则法人类型概念的突破和创新,又保持了我国法人制度立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