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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人员自主创业有哪些政策
问题描述
- 精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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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办、国办《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中“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为刑释解教人员作过渡性安置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扶持其发展”的规定精神,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税收扶持。
1、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赵婧推荐
- 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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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从无锡市司法局获悉,无锡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对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出系列规范。
“意见”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动员和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经考核鉴定合格后,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减免相关培训费用。刑释解教人员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到相应岗位就业,用工单位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刑释解教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珐孩粹绞诔悸达溪惮娄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的税收优惠。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行扶持政策。即在2008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属“三无”刑释解教人员的,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另外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户口落户等也做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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