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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抚顺办理护士资格证都需要什么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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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4-18 04:47:18

问题描述

有人知道抚顺办理护士资格证都需要什么手续吗,麻烦给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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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资格证是参加护士资格考试合格后就应该发给考生的,它只是个专业技术职称证,不会要求必须要有聘用单位盖章的表格的,你只要考试合格就能用准考证或身份证就应该能领取的,只是这个证是由劳动人事部门制作的,还要盖上人事部门和卫生部的公章,制作和发放过程要麻烦些,发放的时间要晚些,一般要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发放时间要晚,有的地方甚至要晚一、两个月,但也有少数地方的相关部门是和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一起发下来,有的地方是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下发通知后发放,而有些地方是转到卫生部门再通知发放,但有些地方是要自己到相关部门(例如人事交流中心或卫生部门)的网站去查询领取地点和方法,如果你是在学校集中报考的也可能最后是由学校代领再集中通知发放的。

抚顺是在哪办理护士资格证要看抚顺相关部门的通知的,具体要什么手续也要看通知要求,或自己到相关部门(人事部门或卫生部门)网上去看具体规定,估计发证时就只用准考证或身份证就行。

其他回答

护士资格证是参加护士资格考试合格后就应该发给考生的,它只是个专业技术职称证,不会要求必须要有聘用单位盖章的表格的,你只要考试合格就能用准考证或身份证就应该能领取的,只是这个证是由劳动人事部门制作的,还要盖上人事部门和卫生部的公章,制作和发放过程要麻烦些,发放的时间要晚些,一般要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发放时间要晚,有的地方甚至要晚一、两个月,但也有少数地方的相关部门是和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一起发下来,有的地方是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下发通知后发放,而有些地方是转到卫生部门再通知发放,但有些地方是要自己到相关部门(例如人事交流中心或卫生部门)的网站去查询领取地点和方法,如果你是在学校集中报考的也可能最后是由学校代领再集中通知发放的。

抚顺是在哪办理护士资格证要看抚顺相关部门的通知的,具体要什么手续也要看通知要求,或自己到相关部门(人事部门或卫生部门)网上去看具体规定,估计发证时就只用准考证或身份证就行。

其他回答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核;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核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核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八、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九、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十三、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十四、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