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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一位电子工程师 | 教育先行,筑梦人生!         
问题更新日期:2024-09-09 12:14:32

问题描述

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急求答案,帮忙回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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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和保养、运营秩序保障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不得阻碍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以及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的各专项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铁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