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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报销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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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4-16 04:08:36

问题描述

石家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报销有哪些规定,在线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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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报销,必须由医院出具急诊证明(票据上加盖医院急诊章)、所住医院等级证明、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

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急诊抢救和在其定点。

2、以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急诊或转住院抢救,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因病情确需延长急诊抢救时间的,必须在三天内持该医院诊断证明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一次延长时间最多为3天,需要继续延长的,必须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急诊抢救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元钱支付的,个人自行解决;急诊抢救接转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4、9类(种)疾病、37种慢性病病人急诊抢救的疾病与个人所持特种病门诊证、慢性病门诊证上登记疾病相同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门诊特种病、慢性病的有关规定审核报销;急诊抢救的疾病与个人所持特种病门诊证、慢性病门诊证上登记疾病不符的,只发生门诊费用的,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元钱支付的,个人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