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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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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9-06 02:17:58

问题描述

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在线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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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为地方性法规,是市政府为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特制定的条例,共有27条,自1982年8月21日起施行。

条例条款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提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各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健全具体的管理、养护、维修实施办法,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保证所管理的工程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要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需要,现在设施失修失养严重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解决,以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第四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参加新建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有关工程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道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市政、公用、电力、电讯工程项目,应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协调施工组织计划,组织有关部位,先建地下各项管理工程,后建地面工程新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两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者,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赔偿费。

第六条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市政工程设施,可以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应依靠专业队伍,并动员组织群众,切实管好。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县城、镇、工矿区。

第八条

城市的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及街巷道路,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开挖或占用,更不准用做货物堆场或作业场地。

第九条

凡在道路上新建或改建的管线,埋设各种标志、杆件,搭设棚、亭、画廊、存车处等设施者,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城市规划部门发照后,方准施工。经批准占用、开挖批准占用、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和占用费,并在作业范围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车辆安全。

第十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应与城市道路接平,各种管线或检查窨井,应与路面衔接好。

其他回答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为地方性法规,是市政府为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特制定的条例,共有27条,自1982年8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