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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城市规划师需要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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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4-15 16:24:28

问题描述

报考城市规划师需要注意些什么求高手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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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30年。 (二)技术资历和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一项,或中、小城市总体规划2项。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区规划3项。

3、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详细规划5项。

4、连续担任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副总规划师及以上技术管理职务5年以上。

5、连续担任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满5年,且所担任职务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负有直接责任。(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附下列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历证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

3、单位出具的技术资历、业务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文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认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核,将合格人员名单报建设部、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你可以到上 学 吧 问道看看、我上次好像看到那里有专家详细的解答。具体情况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也可以咨询的

其他回答

需要注意的是: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30年。

(二)技术资历和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一项,或中、小城市总体规划2项。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区规划3项。

3、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详细规划5项。

4、连续担任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副总规划师及以上技术管理职务5年以上。

5、连续担任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满5年,且所担任职务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附下列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历证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

3、单位出具的技术资历、业务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文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认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核,将合格人员名单报建设部、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你可以到上 学 吧 问道看看、我上次好像看到那里有专家详细的解答。具体情况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也可以咨询的

其他回答

注册城市规划师报考条件

(一) 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级别考试: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 年。

2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 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 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 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则业务工作满3 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 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 年。

7.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 1999 年4 月 7 日 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以免试。

1.1987 年以前(含 1987 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0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2 年。

2.1984 年以前(含 1984 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7 年。

(三 ) 根据《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2 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 2 个科目的考试。

⑴ 1970 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15 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20 年。

⑵ 1970 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20 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25 年。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⑴ 1980 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5 年。

⑵ 1982 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