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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立法权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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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9-01 20:39:07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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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的主体特指行政机关,而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够制定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能够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但都不是这里所说的行政立法。同时,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行政立法,根据我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可以进行行政立法。

2、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做的行为

立法权非行政机关固有的权力,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或权力机关的授权进行活动。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立法所要遵守的程序更加严格,必须经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一系列立法程序。没有立法权限的行政机关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都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正如我国台湾学者张家洋所言:“所谓法规命令,系指行政机关就特定种类行政事项或一般行政事项,以法律条文形式,以抽象规范性的意思表示所作规定。具体言之,法规命令即行政机关基于委任立法授权或本于职权,对未来的一般事项或特定类别事项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与形式的抽象书面规定,实即所制定的行政规章。”